侯欣一:提高立法质量 维护用户权益
来源:人民政协网2016年01月25日 时间:2016-03-03 00:00:00 编辑:胡文生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较之前几稿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从提高立法质量角度提三条建议:1.第五条规范的主旨被确定为“快件安全保障”。建议将规范主旨改为“快递安全保障”,以增加对条款内容的涵盖力;2.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述方式易产生歧义。在我国,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刑法作出规定,行政法规不能设定犯罪与刑罚。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发现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实”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从维护用户权益角度提四条建议:1.在第五条之后,有必要增加快递用户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规定;2.第十六条第二句缺少事先告知内容,建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同意”;3.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用户投诉的期限,建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主体不明,建议改为“快递企业以外的人员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农工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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