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有关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法规亟待修改
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要的是给予民营经济宽松的环境,公平、平等的政策。而仍在执行的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及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这是明显的限制性条款,体现了当时的经济背景,对非公经济是不公平的。
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这有可能出现政府插手市场经济运转的情况。
三、《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审批制的色彩,可以删除。
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随着2004年宪法对个私经济支持、鼓励和扶持思想的确立,废费是大势所趋,因此条例中第十三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也应删除。
五、《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前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除了存在用语上的不严谨和错误,也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精神。
六、《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按照《条例》制定的,因此其中相关内容也应当随之修改。
因此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更多地倾听个体工商户的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对《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农工党中央和农工党中央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有需要链接转载或其它 方式调用者,请注明摘自“农工党中央网站”或相关字样。
② 凡本网未注明“来源:农工党中央”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和促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参考,我们不作任何承诺保证,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农工党中央",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