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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关于加强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 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治理能力的提案


基层卫生健康治理是国家卫生健康治理体系的“最后一公里”。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一直以来,我国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注重人民调解组织、治保组织建设,但公共卫生委员会却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基层卫生健康治理缺乏有效抓手。2021年12月,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推进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使村级负责管理公共卫生的机构从无到有,基层公共卫生意识由弱转强,公共卫生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公共卫生职能由单一转为综合,管理行为由部门转向政府,突出了乡村两级抓公共卫生的组织协调作用,有利于夯实基层健康网底。

但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顶层设计有待完善。公共卫生委员会作为新生事物,现有法律仅提出其是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委员会,但对其基本职责、权利义务等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差异较大。先期试点中,部分地区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组建工作由卫健部门牵头,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后,明确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卫健等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尚需理顺关系,平稳过渡。二是工作机制有待健全。公共卫生委员会与基层党委政府之间、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之间、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与辖区内单位、组织及志愿者等之间的沟通机制还不畅通。各地文件原则提出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但对如何给予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时,将公共卫生委员会纳入其中,并明确其基本职责、权利与义务、与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明确民政、卫健、疾控等部门对村级公共卫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明确村医作为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适时出台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标准、操作手册、能力建设工具包等,加强顶层设计和标准化工作。

二是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借鉴《人民调解法》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村(居)委会、卫生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为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条件,并出台细化举措。完善激励机制,乡镇政府负责建立保障公共卫生委员会骨干人员基本收入的机制,以及通过项目经费、购买服务等多渠道补偿收入的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共卫生委员会集体或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智慧赋能,依托现有区域健康信息平台、社区治理信息系统、集约化社区治理服务信息平台等开展工作,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智慧化水平。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共卫生委员会公众知晓度,营造有利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