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提振消费,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日益增多,涉及行业不断扩大,这种“先付钱后消费”的消费模式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预付式消费模式具有单向性风险的天然隐患,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纠纷频发,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一、预付式消费治理存在的问题
1.预付式消费制度基础薄弱。一是在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消费者一方往往存在重大交易风险。很多地方性法规存在适用范围窄、规范线条粗等缺陷,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预付式消费治理的重点在于如何对发卡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管,但现有法律法规未对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强制性监管措施进行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包括介入发卡经营者的强制备案和资金管理等监管措施的法规依据不足。
2.预付式消费执法监管不够。一是在现有的监管治理体系下,预付式消费执法监管职能分散在市场监管、文旅、体育、商务等多个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职能重复、相互交叉等情况,各级政府层面统筹力度不够,多头监管的情况比较突出。二是预付式消费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手段偏向事后监管,未做到全过程监管,缺乏资金监管、风险预警和信用惩戒机制等配套监管措施,也未能将数字政府成果融入监管工作。
3.预付式消费行业自律不足。一是行业组织未能就预付式消费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则,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二是行业组织未能制定标准的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供经营者参考使用,未能针对预付式消费开展相应的专项培训活动,行业组织的指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加强预付式消费治理的建议
1.强化顶层设计。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引导各地制定《预付式交易管理办法》,针对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主体不对等的特殊性,将预付式消费纳入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二是通过地方立法及配套政策文件,建立预付式消费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变更主体后权利义务承受信息的公示和告知等制度,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确定预付资金的监管规则。
2.加强执法监管。一是厘清各层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预付式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齐抓共管、联动共治的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合力。完善治理链条,做到事前严格准入、事中实时预警、事后化解纠纷,着力提升治理效能。二是创新监管治理模式,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将数字治理和信用监管相结合,对违规发放商业预付卡、拒绝预付资金管控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会同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3.强化行业自律。一是行业组织要针对预付式消费模式制定相关的行业自律规则,协助监管部门建立以行业类别划分的市场准入制度,为预付式消费发卡经营者在经营资质、注册资金、经营规模、信用记录等方面划定门槛。二是行业组织要制定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协议范本,详细约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不得记载“过期无效”、“余额不退”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针对预付式消费开展合规专项培训活动,指导、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