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会议上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问题
1.我国已面临老龄化和少子化的问题。
2023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达到2.8亿,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约为2.1亿,2022年我国老龄化程度为14.9%。2017年至今中国年出生人口数量六连降,2022年出生人口数956万,比2021年下降106万,降幅为10.0%,2023年出生人口数902万。我国0-14岁人口的比例仅为17.95%,预测到2050年该比例会降至15.4%。
2.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增长压力更大。
浙江高位推动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但人口发展呈现“四下降、四加重”明显的趋势性特征。“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从2020年的1.01,逐步降低到2023年的0.957;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从2020年的1.95‰,下降到了2023年的-2.01‰;出生率持续下降,从2020年的8.25‰,下降到2023年的5.93‰;初婚对象生育率持续下降,从2016年至今下降了19.09个百分点。” “少子化加重,2023年为13.7%,已处于‘超少子化’阶段;老龄化程度加重,2023年达26.1%,处于‘中度老龄化’阶段;区域人口增减分化加重,11个设区市的总量增长差异日益明显,杭州、宁波增量占全省一半以上,且占比逐年提高;人口抚养比加重,总抚养比从2020年的36.45%,增加到2022年的38.63%。(人口总抚养系数小于或等于50%,称为人口红利期。)”
3.女性就业和生育之间的矛盾加强。
根据2020年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中国女性广泛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在18-64岁就业者中,女性占43.5%。但55.8%的女性在应聘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29.6%的女性曾在求职时因性别原因被用人单位限制,18.2%的女性因照顾家庭被迫放弃事业发展,也有部分职业女性出现“不想生”或“不敢生”的情况。
三、建议
1.推动建立父亲育儿假制度。
父亲参与育儿,不仅是民众需求,也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的方向。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亲与母亲均应“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指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将父亲育儿假纳入国家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可减少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
2.从国家层面建立分级共担育儿假成本机制。
2021年修改通过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双方护理假、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带薪育儿假成本不应仅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应当由整个社会或者国家来承担,需建立企业、生育保险基金、政府财税政策等多元责任主体分担机制。加强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并明确相应惩罚措施。探索灵活休假方式,提高育儿假的使用效果同时尽量降低对用人单位的运营影响。以可落实的休假措施提高育龄夫妻生育意愿促进新生劳动力的产生,以经济上的有限损失置换国家的健康人口结构。
3.将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
目前普惠托育服务归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作为支持,推动地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希望缓解群众入托难的问题、减轻群众入托贵的负担、增强群众托得好的信心。国家要求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融入到各项公共政策制定中,而保证适度生育水平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老龄化问题。托育服务是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托育事业发展是要解决年轻人愿意生、有人养的问题,是涉及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建议将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
4.推进医育融合。
即养育照护与卫生健康相结合,一方面可以通过婴幼儿家庭及托育机构的养育照护保障婴幼儿健康目标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医疗保健机构的卫生健康服务促进婴幼儿养育照护质量和效能提升。将社区婴幼儿保健服务纳入托育服务体系,在托育机构提供一站式体检、疫苗接种等服务,定期为婴幼儿提供健康管理、生长发育评估、早期教育指导、家庭养育指导以及心理咨询服务等。通过资源共享降低托运成本,为家长减负的同时更好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5.构建多层次托育人才培育体系。
在职前培养阶段,鼓励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设置婴幼儿发展和健康管理以及婴幼儿照顾等相关专业,结合托育行业发展和0-3岁婴幼儿照护需求,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深化校企合作,通过培育产教融合型托育机构,支持0-3岁婴幼儿托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完善以普通高校、中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的托育服务人员进修、研修网络,形成多形式、多层次的托育教师培训体系。制定科学、公正的托育服务人员评价标准、职业等级评定、晋升与激励制度,赋能托育服务人员专业发展。吸引和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升整个托育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