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的议案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7-03-15 00:00:00 编辑:胡文生
【案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道德松弛,我国各地均出现一些严重虐待动物的事件。由于我国缺乏一般性的动物保护立法,社会出现的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有效制止,危害社会较大,亟须立法禁止虐待动物。在缺乏“反虐待动物法”的情况下,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
目前,社会中严重虐待动物事件日趋增多,其中有蓄意折磨动物取乐的:如活剥掉猫后半身皮毛、在高架桥上将猫扔到滚滚车流里、将流浪动物挖眼开膛或用汽车拖狗行驶等;有残害动物谋取利益的:如将骆驼砍断双腿博取同情行乞取利、怂恿动物厮杀进行赌博、残酷驯兽驱使表演牟利,等等。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这些极其残忍和扭曲的虐待动物行为得不到惩罚,给社会和青少年做出恶劣的示范,破坏社会和谐,危害极大。也因此,一些越来越血腥、暴力的案例不断出现,甚至有富豪以残杀动物寻求刺激。这些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愈演愈烈,会造成极大的社会隐患,不仅危害动物,也会危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动物侵害案例已经演化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影响恶劣,亟需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因此,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虐待动物处罚”一章,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扭转社会风气,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
案据:
一、严重伤害动物行为有增无减,损害公序良俗,危害社会,有违社会公共利益。
残酷对待动物,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应容忍的行为,会阻止我们的社会文明进步的进程。动物是生命,能感受痛苦和快乐。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是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我国古有大禹禁令演成的乡俗:“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这是同情的历史,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从上古以至清代,都有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如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要求“不准虐待牲口”。到民国时期,我国就有了真正的反对虐待动物法律。1934年,国民政府提倡“新生活运动”,南京市就制定了《南京市反对虐待动物实施细则》。
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友善”纳入当中。友善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的关系上。我国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发扬中华优秀文化思想,善待自然、尊重自然,习近平主席也提出“崇德向善”,这些都是我们制定法律善待动物、惩罚犯罪的基础。
二、一些严重伤害动物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相交织,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秩序。
我国目前还没有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除非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会受到惩罚,虐待、伤害野生动物和杀害其他动物则几乎不会受到处罚。这种情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使得盗抢、杀害家养动物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充斥社会生活中的大量伤害动物的行为,有些直接导致对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的侵害,危害极大。例如,在许多地区,愈演愈烈的盗狗活动已成为一条分工严密、跨地域、暴力作案的黑色产业链的源头。各地偷狗团伙普遍使用带红外线瞄准的毒弓弩、飞镖、刀具、甚至枪支盗、抢城乡居民豢养的犬只,采用套牌车等违法工具运输,流窜于城乡疯狂作案,致使乡村治安恶化。仅2013年上半年,媒体就报道了1000多起偷狗案,盗狗数量巨大,案件中暴力致人伤害乃至死亡的情况屡有发生。仅据《北京晚报》2014年10月15日报道,仅京哈高速某路段,一天就有20台非法运狗车通过,所运犬只普遍来自盗毒家犬,其毒狗普遍使用琥珀胆碱、氯化钾等剧毒物。而盗狗者与不法商贩结成团伙犯罪,不仅采用极其残忍的方式偷狗杀狗,同样采用残忍手段对待失主。他们恐吓殴打举报人和失主,在高速路强行冲卡、纵火等,多次致人伤害、死亡。
在一个社会里,人们可以对动物随意施加伤害而不受法律的制裁,无疑会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和危害。
三、立法防止虐待动物,是反暴力立法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虐待动物的行为与人类社会中暴力犯罪的行为不但相似,而且可能有类似的心理特征。许多国家国的专项研究也都表明,虐待动物的人对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高于常人数倍。可见,虐待动物行为加剧了人类社会的暴力犯罪倾向。我国近年已加强了对反暴力、反恐方面的预防措施,包括立法防止家暴行为,以及对暴恐影音信息的打击。但对于虐待动物行为,至今没有法律可以预防及制止。这是极大的法律缺失,给暴力犯罪提供了隐蔽安全的练习场域。由于法律缺失,这些伤害动物行为也导致公众的愤怒和恐慌,影响治安。为建立、完善我国的反暴力法律体系,亟须在治安处罚法中加入必要条款,惩罚针对动物的犯罪行为。
四,从社会治理角度看,把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行法律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可行性,是顺应世界文明潮流、体现善治的有效方法。
虽然仅靠一部法律不能全部解决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但至少能先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另外,法律不仅惩罚犯罪功能,还有引导人心功能,有利于社会治理,顺应世界文明潮流。鉴于订立专门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尚需时日,建议尽快将虐待和伤害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处罚,以为尽快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的基础。
增补《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适当位置增加如下条款:
第 条“有下列虐待动物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遗弃、饿死家养动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以偷盗、抢夺、投毒、诱捕等方式获取他人家养动物,而因为案值难以评估
或案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的;
(三)以食用、商业利益或其他目的,以活剥皮毛、活烫、活埋、毒杀等方式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暴打、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
(四)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打斗、比赛、卖淫来牟利或娱乐的;
(五)给实验动物造成超过实验需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疾病和疼痛的;非规范使用无主流浪动物实验,并将实验后动物弃置或买卖的;
(六)采用密度过高、通风不畅、长时间不提供饮水等方式来运输动物,致被运输动物受伤或死亡的;
(七)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拍摄、制作、传播虐待动物的书刊、图片、影片、音
像等制品和信息的;
(八)其他故意对动物造成不必要伤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虐待动物行为。
1、被虐杀动物涉及是有主人的,以民法、侵权行为法中民事侵权条款予以追
责;
2、将动物公然在公共路面用机动车拖曳致死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等予以惩处;
3、在小区投毒毒杀动物的,以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惩处。(蒋忠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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