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关于完善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机制,让医药创新成果早日惠民的建议
来源: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 时间:2017-03-02 00:00:00 编辑:胡文生
按照人社部《201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2016年底前国家将完成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并于2017年修改完善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办法。为此,建议:
一、缩短医保目录调整周期
本轮医保目录调整是在2009年目录发布后的第一次调整。据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医保目录采用滚动更新的调整方式,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在我国台湾地区,每2个月就会组织专家对新上市的药品做一次评估,判断是否有必要进入医保目录。我国现行医保目录更新周期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新药研发上市速度和民众对更佳治疗效果的追求。建议将更新周期缩短至每两年一调整、一年一增补,及时增录新药品种,为患者提供更佳的治疗手段。
二、建立创新药进医保的快速通道
对于创新药,国家应明确鼓励尽早进入临床使用,可以通过建立竞争性谈判机制,在其完成上市后临床试验即可经评估、谈判进入医保报销目录。与国家新药审批制度衔接,明确创新药物进入医保目录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条件,将国家1.1类新药(或者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成果)直接纳入医保目录。同时,通过快速通道进入医保目录的品种,建议不再经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医院二次议价的环节,直接进入医院应用。一方面可以保证国家最新重大科研成果及时服务于临床,使患者得到最新最好的治疗;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医保、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国家新药研发动向,并通过临床应用推动医药产品的更新换代,这也是政策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体现。
三、完善药品价格谈判后续医保衔接政策
2016年,国务院多个部委联动,进行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深化医改具有重大意义。成功的关键在于后续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医保政策的联动。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谈判结果后,各省将谈判价格挂网,由于全国医保和各地医保衔接政策未作出明确的安排,使谈判结果陷入了无法落实的尴尬局面。为确保谈判成果早日惠及中国患者,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的自主创新和发展,建议尽快落实药品价格谈判后续医保衔接政策和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共同协作机制,确保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通过谈判降价的高价药品被纳入社保目录后,医保基金能够可持续。地方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对医院的监督指导功能,让高价药物的使用标准更加科学合理,真正惠及民生。逐步完善价格谈判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形成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法规,使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进行高价药品价格谈判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完善纳入医保的高价药品的使用政策
由于各地医保政策的制约,一些药品降价并纳入医保后,仍然不能方便地提供给患者。一些地方的医保部门要求参保人员使用高值药品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例如,用于乙肝治疗的“韦瑞德”,按相关规定要求,受“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00元等成文及不成文的规定制约,490元/盒的“韦瑞德”因为超过限额,需提交申请,等候医保部门审核批准。未经登记报备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医生承担相应责任。这无形中给医生和患者增添很多时间成本,加剧医患矛盾。很多地方的医保部门和医院仍普遍实行“急三慢七”。但很多慢性病、病程较长的疾病需要长期用药,实践中可以几个月随访一次。如乙肝患者在病情稳定后可以每三个月随访一次,即可以每次开具3个月的药量。若按照“慢性病只开七天药”,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门诊量。
随着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允许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适合用量的药品、突破医保总额控制和单张处方额的限制、采用信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和提醒已经具备可能。建议治疗慢性病、需长期服用的药物,可将其纳入社区医保目录,患者可以凭医院处方在社区开药;或是允许医院医生不受“急三慢七”等规定限制,为患者开具一个月的药量。
建议承办部门:人社部、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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