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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的议案

来源:农工党中央宣传部  时间:2016-03-08 00:00:00  编辑:胡文生

 
案由:
跨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教育方面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普及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到发展远程教育、民办教育、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教育理论研究、教育法制建设等等方面,中国教育正在全面、精细、高速地发展着。但是,与前面各方面均有所建树的教育成就相比,不相称的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教育空白,它不仅在过去、现在、还将在未来,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愈来愈严重地阻碍教育事业的继续发展,影响现有教育成就的实际功效,成为中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瓶颈。它就是中国的家庭教育。
有人说,现在什么事都可以选择,但谁做父母没法选择;做什么工作都要进行岗前培训,但是父母不需要培训就可以上岗;做任何工作不合格都可能下岗,但父母从来不担心下岗。虽然每个人都有结婚生子的权利,但是在他们享受权利之前,也有学习为人父母知识的义务。历史发展到今天,家庭教育也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如果说今天的各行各业都进入了精密的数控时代,那么我们的家教行业还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手工作坊时代。
    如果说,目前的教育措施对社会的作用是锦上添花,那么推广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对社会来说便是雪中送炭。因此,改革现有家庭教育局面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案据: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环境,是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摇篮,家庭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石,是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伴随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政策不断制定和完善,为家庭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建设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还没有出现专门的“家庭教育法”,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把促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当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美国、德国等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只有我国台湾于200326日颁行了《家庭教育法》,并于2004213日公布实施了《家庭教育法施行细则》。就我国而言,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地发展,却显得尤为重要。
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一方面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一方面提高女性素质,女性强则国强。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随着二孩制度放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除了对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还有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重组等特殊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的忽视和严重缺失;等等。上述诸多问题,在我省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因此,家庭教育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立法应该及时提上议事日程!
方案:
第一,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家庭教育活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另外把学校也列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学校必须要设置家庭教育课程,这样家庭教育法的执行主体问题就能到位。
第二,加强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将家庭教育真正纳入其中,建立相关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吸纳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和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合力,构建起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系统。同时,顺应形势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应形势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与时俱进地顺利进展。
第三,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让它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先导作用和支撑作用。还应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明确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以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绩效。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
此外,家庭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进一步强化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管理,重视发展培育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郭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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