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胜联:建议修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来源: 时间:2015-03-18 00:00:00 编辑:胡文生

就近年就业状况来看,女性就业呈边缘化趋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女性越来越多。即使在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中,妇女也大多集中在体力劳动部门,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在做重体力活。但是,这些女性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看似保护女性免受体力活带来的身体伤害,但实际上却限制了妇女的就业选择权。首先,这样的规定把女性都划为“体力较弱者”,忽视了女性群体的多样性;其次,是否能够和愿意从事重体力工作应当由女性自己判断和选择。为了保障妇女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告知妇女工作的强度与要求以及可能带来的身体影响,保证妇女在选择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而不是代替妇女做选择。
因此,我认为,为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的就业选择权,相关法律应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一是传统重体力工种的内涵在现代发生变化;二是女职工职业禁忌带来歧视性后果;三是将滞后性“保护”改为前瞻性“赋权”是世界性立法趋势。
综上所述,相关法规应重新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正视现行职业禁忌制度中的歧视性后果,尊重被保护对象的个体差异和意愿,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建议:
1、针对女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分类规范,将保护性立法改为授权性立法。立足于“赋权”,确立女性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
2、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 删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的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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