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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毅委员:关于构建规范数据安全体系推动人工智能有序发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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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人工智能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而在这场智能革命的浪潮中,数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加强数据安全是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用户隐私、遵循伦理原则的前提下,人工智能技术才能真正为社会带来福祉,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安全防护手段已难以应对复杂的数字安全挑战。在构建数据安全体系中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多元监管治理模式协同性差,数据产权明晰新型数据生态系统难形成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建议:

一、完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强化法律制度引领。一是推动构建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规范体系。根据人工智能发展的要求强化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制度衔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二是针对目前人工智能中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的实际,做好法律法规的完善、数据保护和监管,推进配套服务的优化升级,调和当前较为突出的个人和企业信息安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矛盾,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保障和制度基础。三是贯彻落实好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化解数据安全领域的风险挑战,全面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以及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治理模式。一是突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数据安全多元协同治理体系中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监管体系建设。政府、企业、人工智能平台、公众等主体明确各自职能定位,形成紧密合作。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监管。对数据监管安全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提高政府数据安全监管水平和效率。三是压实网络平台责任。明确网络平台责任,以督促落实义务、依法承担责任提升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四是加强协同治理人才培养。加强政府与企业、高校等之间的人才合作,为多元监管提供人才支撑。

三、以产权保护为基础,培育数据有序流通的交易市场。一是建设健康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数据权益、交易流通和安全保护等基础性制度规范。推动数据经纪人试点,规范开展数据要素市场流通中介服务。二是健全数据资源产权制度、交易规则,完善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和授权使用制度。推进数据交易机构职能转变。大力推进以数据中间商为主体的区域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在区域内承担市场监管、交易督导、标准执行、风险预警等管理职能。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提升数据交易效率。针对数据权属和数据定价等问题,建立数据交易仲裁机制,构建多元化数据交易纠纷调解方式。

四、构建优质数据生态,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建立企业间、产业间数据信息共享的闭环管理体系,既保证数据流通性,又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二是人工智能场景落地中要突出数据可靠性和安全性要小步慢跑,不要急于求成,亟须建立多方协同、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三是用人工智能技术管理和应对人工智能自身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合成内容鉴别技术应对人工智能的恶意应用,利用大模型纠偏提升人工智能的安全能力,借助生成式模型水印技术保护人工智能赋能的系统,构建数字安全新质生产力。四是构建人工智能数据与传统产业的融合生态圈,重点发展相关数据大模型,形成核心企业、研发、应用产业发展要素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