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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甘霖委员:关于优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制度的提案


土壤环境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制度,作为我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重要抓手,有效保障了人居环境安全。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问题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名录中以居住用地、学校等为代表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即“一住两公”)管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舆情事件。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大量污染较重的化工等企业关停搬迁,遗留下大量高风险地块,部分地块土壤污染风险未能及时彻底解决,个别地块再开发利用环节部门联动监管不够有效,以及外界对社会舆情的炒作等原因,引发了苏州绿岸、上海浦发虹湾小区邻近地块等“毒地”事件,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舆情关注。

“十五五”时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为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让人民群众住得安心,为此,建议

在国家层面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既要突出重点,确保“一住两公”用地安全,也要更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一是严把名录入口关。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督管理,提升调查质量,确保污染地块全部纳入监管视野,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防止违法违规开发。二是严管名录内地块。针对不同用途地块,实施分级别、差异化的管理。对“一住两公”等重点关注用地,以有力有效管控风险为核心,进一步强化调查评估管理要求,杜绝“毒地”开发利用,确保用地安全;对非“一住两公”用地,以优质高效服务为核心,在科学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基础上,下放评审及名录管理权限,优化工作流程,助力地方高质量发展。三是严守名录出口关。建立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风险研判机制,充分考虑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从用地安全、技术可达性、社会经济成本等方面,为政府提前决策和预警风险提供参考,防范安全利用风险,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四是强化移出名录地块后期管理。对移出名录后地块,强化再开发利用过程监管,主动做好信息公开,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度,让群众切身感受到人居环境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障,逐步消除对“毒地”的恐慌。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监管,引导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