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三鹿奶业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29.4万婴幼儿患肾结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举世震惊!造成这一重大事件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运行中仍然暴露出一些严重问题。问题主要有:
第一,监管部门职能交叉与缺位并存,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不到位现象。2004年,安徽阜阳奶粉造假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定相关部门分段管理,2008年“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分工。但我们认为,现行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监管漏洞多,由于部门利益的局限,难以对食品安全作出客观评价。“齐抓共管”与“无人负责”现象并存,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律,无法实现有效的全程、无缝隙监管。2007年国外因进口中国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发生宠物肾结石事件后,有关部门没有积极应对,查漏补缺,人为地掩盖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真实状态,埋下了2008年奶业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隐患。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力量薄弱,难以做到快速、高质、有效。 国际成功经验是将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分离,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我国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确了实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但目前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只有工作人员180人左右,实际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人员还不足80人,难以真正独立地承担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机构的责任。 据了解,香港食品安全中心的工作人员多达500人以上。
第三,利益驱动造成多部门重复检查,造成行政管理资源浪费;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利益交叉,对制售假劣食品的举报、制裁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由多部门执法,分工不明确,管理部门利益与被监督对象利益交叉,如某些地方,饲料的监督、饲料的研究开发和销售都由同一机构负责,只是挂不同牌子而已。这样的“同体监督”,不可能实现有效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又没有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造成了监管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夺行政许可权,重复许可、重复抽检,甚至出现“免检产品”。由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缺乏动态管理,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变化中的第一手资料,监管中出现漏洞在所难免。由于利益驱动经常出现重复抽检现象。多头管理和重复查处,不但造成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了行政成本,也加重了经营单位的负担,使企业无所适从。
此外,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宽松,处罚的手段和力度都很有限。对无证照生产经营者、制假售假的企业起不到遏制的作用,更无法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另外,由于举报机制不健全,奖励不能兑现,对举报者的保护不够,未能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的协同监督作用。
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和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构建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可参照欧盟、加拿大等国的先进经验,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并按照产品品种与农业部进行合理分工,形成“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体系,将现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同类别、同性质的职能重新理顺归并。如上海市,将由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部门共管的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统归到卫生部门负责,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和查处无牌证经营等监管工作,并加大卫生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能和作用,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二、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等食品安全科学机构
在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国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成立工作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落实编制和人员。可参考加拿大模式,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法典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心。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离,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与营养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危害识别工作。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监测机构,通过监测评估获得本部门或者本地方的风险状态,确定食品安全优先监督管理对象。
三、建立稳定财政投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科学需要实行定责任、定机构、定编制,并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制定合理的抽查检验制度并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彻底切断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利益链。明确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行政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对执法不力、违法施政等行为追究责任。
四、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加快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照、制售有害有毒的假冒伪劣食品要有明确和严格的处罚规定。针对食品违法的现象和特点,明确违法案件的立案标准,畅通案件移交渠道,加大刑事追究力度,使公安部门及早介入重大案件的立案侦查。加强对举报人员的安全保护,鼓励广大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推进全民共同关心、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新局面尽快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