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农工民主党>>>> 2009年两会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建议
来源: 时间:2009-3-28 21:10:47  

农工党中央原副主席,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教授
左焕琛
2009年3月3日


   
  农民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却面临着经济待遇不公平、政治权利难行使、社会保障难落实等诸多问题的困扰。农民工问题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大政治和社会问题。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是农民而职业身份是工人的特殊群体。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超过1.2亿人,并且每年还在以500万的速度增长。城市工业化对劳动力的需求、城市文明对农民的吸引以及城乡收入差距和就业机会的差异,是农民工产生的直接原因。农民工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特有现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没有农民工的参与,没有农民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我国要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农民工是社会阶层中的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然而现在无论是政策制定、制度保障还是权利的维护、理论研究,都存在不少问题,这就需要大家认真对待,齐心协力加以解决。为此建议如下:
  一、更新思想观念
  思想决定行动,只有摒弃对农民工的错误思想观念,切实认识到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才能摒弃对农民工的各种偏见和歧视,把农民工当作城市的主人和不可或缺的劳动者来对待,把农民工的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来抓,才能在劳动力管理上对城乡劳动力一视同仁,在制定农民工就业政策时从歧视型向友好型转变,从社会环境和心理需求上更多地关注农民工及其子女,帮助他们真正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二、改革相关制度
  1.户籍制度。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是为了顺应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需要,使社会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相协调,改变城乡二元体制,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转换,初期可以通过增加农民工获得城市户口的渠道,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后期则应该通过立法,确定转城市户口的条件、期限等,使户口的转变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在户口失去特殊福利含义的条件下,打破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局面,实行以固定住所和稳定就业、收入为依据申报城镇户口的政策,以适应农民工向稳定的城市市民的转变,赋予新进城落户的居民与原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建立起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
  2.劳动就业制度。机会均等是平等权的核心。要使农民工有公平的竞争机会,就应当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采取城乡一体的就业管理政策。首先,要改革二元劳动力市场,营造公开、公平的劳动就业环境。要实行就业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划分职业技能等级,确定任职资格,强化筛选淘汰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其次,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让农民工在市场经济规则下自由流动和择业。地方政府要尽快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和限制性规定,清除不必要的证、卡制度,取缔乱收费。
  政府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一要营造安定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形成企业和农民工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规范城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服务行为;不定期地组织劳保、工商、公安、城管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二要全面提高城乡各类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大劳动力市场的硬件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息网络,以实现劳动力供求资源信息共享。
  3.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障不易实施。根据这一特点,对农民工宜实行分类保障。这种分类保障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工伤保险。要按照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让所有的农民工都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其人身安全。(2)医疗保险。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给工作基本稳定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职业病,政府和企业除了要加强预防外,还要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3)养老保险。要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常年在外干活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在不同城市(镇)间流动就业或返乡的农民工,可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分为公共积累账户和个人积累账户,个人积累账户随个人转移。(4)社会救援制度。包括紧急救济、贫困救助、法津援助等制度。这些制度可以通过官民结合、政府主导的方式建立。在社会救援中,除了建立健全制度,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外,还要充分发挥慈善公益机构的积极作用。
  4.文化教育制度。要通过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等多种途径来建立农民工技术培训体系,提高其自身素质、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主要包括:(1)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要通过政策和财政支持,帮助农民工以最低的成本学到最实用的知识和技能。(2)输出地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跟踪服务,定期发布职业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方面的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农民工作为纳税人,子女受教育是其应有的权利。政府应当在全社会的配合下尽快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工作机制。主要包括:(1)加大财政投入,鼓励民间办学,动员社会捐赠,以政府为主,三管齐下。单靠政府投入是不够的,需要民间公益部门和媒体、企业、市民的积极参与。(2)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尽量为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方便。要制定进城打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通过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打工农民子女解决就学问题。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教育、行政、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检查督促,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农民工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和返回原籍就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组织管理
  要保障农民工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由于缺乏正式组织,农民工往往结成各种各样的非正式组织。要充分发挥这些非正式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尽快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应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党团、工会等正式组织应加大在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建立基层组织的力度,将农民工发展为组织成员,积极主动地帮助农民工培养维权意识、满足维权要求,为其排忧解难。
  劳动监察部门要大力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杜绝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要严格执法,除勒令欠薪企业补发所欠工资外,还要强制其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根据全国总工会向政府提出的建议:出台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在各类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修改刑法,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的负责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市(镇)政府和管理部门应当清理和废除各种歧视、限制农民工的政策,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给予其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管理。在社区管理中,要逐步打破城乡二元身份制度,让农民工参与自治和管理,将他们纳入本地的生活保障网络,鼓励他们融入当地社会。
  四、提高自身素质
  农民工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注意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和文明程度,力求早日改变市民对自己的“土、脏、文化素质低”等不良印象,做一个能干、知法、懂法、用法的新型农民工。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生活中逐步养成文明行事、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设施等良好习惯。要增强团队意识,提高自己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建立工会、加入协会等形式,充分依靠组织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
  总之,农民工是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一员,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这样一个社会贡献巨大而自身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维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仅有姿态式的关注和关心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各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使农民工问题真正得以解决,才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

(编辑:)
[打印文稿]              [关闭窗口]
 
 

主席致辞 | 概述 | 要闻动态 | 参政议政 | 社会服务 | 组织结构 | 学习研究 | 党员风采 | 文献资料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版权所有:农工民主党中央 最佳浏览分辨率800×600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外大街55号 联系电话:010-84125629 传真:010-8412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