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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人口就医与做好社会慈善的建议
来源: 时间:2009-3-28 20:09:54  

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蔡威
2009年3月3日


   
  对贫困人口的就医开展医疗救助,解决绝对贫困人口的最基本、最底层的医疗需求,实现社会公平和人权平等,是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国家责任,以及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贫困人群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因病致贫”现象也已经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就医问题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将会引发一些更为严重的现实与潜在的社会危害。贫困人口由此会表现出对社会和生活悲观、消极、无奈的情绪,并影响到周围的人群,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贫困人口如没有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在铤而走险下将会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犯罪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救助发展迅速,在解决贫困人口就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现实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投入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贫困人口无论是在两周患病率、慢性病患病率、疾病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高于一般社会人群,且医疗服务利用程度严重不足和贫困人口进入制度化医疗保障的准入障碍,这一切都使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问题变得十分急迫。国家虽然在逐年提高医疗救助金,但公共财政的投入有限,仍不能同步满足贫困人口的就医需求;配套的资金仍很难扩大覆盖人群的范围、提高医疗救助的标准。
  转而看社会慈善方面。社会慈善医疗是以人道博爱为价值取向,采用社会的非制度形式、依靠社会捐助,解决相对贫困或绝对贫困人群的部分特殊大病医疗需求,实现社会关怀和爱心平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慈善从组织形态到服务内容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慈善组织募集社会资金的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其筹集的资金额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优势。
  将服务和资金筹集能力都具备一定实力的社会慈善组织与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医疗救助放在一起考虑,充分发扬两者的共性之处,通过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优势互补尤其是筹资互补,形成合力共同为贫困人口提高医疗救助服务则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有关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医疗的衔接,国内外已经做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与启示。以医疗救助为主体,社会慈善为补充是两者衔接的基本前提。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开展了这方面的尝试,取得了一些成效。如重庆市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救助、社会慈善等三个层次的救助,最大程度的解决了贫困人口的就医费用问题;上海市长宁区和宁波市江北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医疗救助服务的平台,其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特点使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的衔接更加有效。实践经验证明,社会慈善的介入尤其是有效的与医疗救助相衔接后,极大地提高了救助对象的覆盖人群范围;救助内容也能从基本医疗救助扩展到特殊性大病救助;救助标准上可以体现多层次不间断救助的特点;救助资金来源更加丰富,扩大了资金总额。同时,实践经验也表明只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的有效衔接,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完善是更好发挥补充作用的前提。当前医疗救助的工作仍然存在如人员配置不够、民众知晓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国家对医疗救助的投入相对不足;而社会慈善基金的稳定性也时常受到挑战。这些都将影响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的衔接与稳步发展。
  为此,要努力打造以医疗救助为主体、社会慈善为补充的,功能互补、有效衔接的新型医疗救助模式;充分依靠国家现有医疗救助的主体模式和资金投入,有效运用社会慈善提供医疗救助的各方面资源,为慈善事业参加制度化的医疗救助提供通畅的渠道和平台。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和实现医疗救助的主体地位,需要逐年提高对医疗救助的财政投入,按照医疗救助资金占民政事业费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个百分点的增长速度扩大;通过以当地医疗救助基金1%—2%的比例配比和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对医疗救助的宣传费用和人员编制进行完善。
  其次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衔接,通过使用医疗救助金资助贫困人口迈过制度门槛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使其在患病时首先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然后再通过医疗救助解决部分费用,如仍有困难可以继续申请慈善医疗救助,以此形成多层次的保障手段,提高贫困人口获得医疗救助的层次,减轻医疗费用对生活造成的负担。
  再者,加强医疗救助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保险系统有效衔接,或直接将医疗救助信息直接以添加模块的形式附加在医保系统之上,以此为医疗救助的事前救助提供技术保证。
  同时,在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的衔接模式上,明确政府医疗救助以保障贫困人口基本门诊和一般住院为主,社会慈善救助特殊大病和高花费病种为主的救助分工体系。
  在覆盖人群方面,确保医疗救助覆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农村低保和传统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救济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等绝对贫困人口,社会慈善服务家庭收入位于低保线2倍以下与低保线之间或的确因大病使家庭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群。
  在服务体系方面,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运行平台,实现医疗救助满足普遍医疗需求,形成基本医疗保健救助服务包,而社会慈善则体现对特殊化医疗需求的救助,除专项病种救助外,通过实地考察和具体情况对申请者提供个性化的救助服务。
  此外,要继续推动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大政府对社会慈善组织的政策引导和政策优惠作用,通过政府公信力扩大慈善组织募集资金的能力,筹建“慈善组织种子基金”,在必要的时候维护慈善基金组织的稳定性,确保慈善机构医疗救助项目的持续运作。
  最后,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都处在发展之中,社会慈善对医疗救助的补充作用也应实现动态补位的原则,使补充的层次和内容随着国家和地区对“贫困深度”判定的不同而变化,补缺国家医疗救助的覆盖“盲区”,充分体现医疗救助为主体、社会慈善为补充,功能互补、有效衔接的新型医疗救助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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