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中央 2009年3月6日
开征环境税,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独立型环境税,是指在现有税制框架下,创立一个与资源税、增值税等税种平行并立的新税种。当前,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建立环境税税种,加快税制“绿化”步伐,开展环境税立法工作,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发挥经济杠杆的更大作用,推行环境税改革的制度环境已经形成。有关部门应抓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利时机,根据“整体税负中性”和“税费改革同步”的原则,加快建立独立型的环境税税种,最终建立支撑科学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为此,我们建议: 一、环境税的设计应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公平与效率兼顾,生产与消费共促,调控为主、收入为辅,全球环境问题与国内环保重点统筹等五项原则。 环境税法律依据的确立,近期建议国务院制定《环境税征收管理条例》,远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税法》。充分保证该项政策的权威性。建议环境税由以下三种税目组成: 污染排放税,其征收对象是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目前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中,这些污染物大都在征收范围。因此,污染排放税即“费改税”,同时将未开征的污染物和排放源纳入其中。二氧化硫是重点控制的污染指标,近期可以考虑将排污费中的二氧化硫收费改为征税,同时取消二氧化硫收费。 特种产品污染税,其征收目的是减少有害于环境的产品的使用或者倡导使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替代产品。污染产品主要有臭氧损耗物质、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化肥农药、一次性泡沫餐具、塑料包装袋等。产品污染税可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定额征收”两种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生态保护税,近期只考虑针对一些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和自然保护区开发和使用行为征税。矿产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山石、黄金矿等。自然保护区开发与使用包括游览、影视剧拍摄等。 上述环境税的税目征收范围是开放的,随着发展的需要,可作适当的扩充和调整。 二、环境税的实施战略,应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一阶段(2009—2011年),主要任务是构建环境税制度框架,引入齐全的环境税税目。开征硫税、COD税等污染排放税;针对能源产品和一些易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污染产品税;将排污费纳入税改框架,与污染排放税重叠部分进行费税归位;出台环境税征管条例。第二阶段(2012—2015年),主要任务是完善税目设计,扩大政策范围,提升税制水平。不断改进环境税制各税目;扩展污染产品税、污染排放税等税目的征税范围;促进环境税法出台。第三阶段(2015—2020年),主要任务是基本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环境税制。持续完善环境税制各税目,不断改进并逐步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 三、环境税的征收管理,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模式: 1.环保部门代核,税务部门征收;2.由税务部门审核,环保部门代征;3.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不同税目采取不同的模式,排污费改税的项目,如硫税等可选择第1或第2种征收模式,逐步向第3种模式转变;特种产品税可采用第3种征收模式;生态保护税可选择第2或第3种模式。 四、环境税的资金使用,应主要用于环境保护。 建议将环境税的资金使用,纳入环保专项预算支出科目,确保不偏离环境税设置的初始政策目标。环境税主要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和中央按照82比例分成,在各级财政建立“环保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建议将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支持燃煤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的节能减排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以降低征收环境税对这些行业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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